患者入出院流程介绍

     一、患者持住院证、社保卡、身份证到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精准扶贫对象入院时不缴费,先诊疗后费,出院时再补缴自付部分。
    二、凭社保卡、预收款收据在医疗保险3号(或4号、5号)窗口办理医保登记,领取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
    三、凭住院证、预收款收据、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到相应科室住院。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交所住科室护士长确认并签字,患者自行妥善保管
    四、患者出院吋凭出院记录、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社保卡到医疗保险3号(或4号、5号)窗口办理医保结算。
    五、患者持医保结算单、预收款收据到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囗办理退补款手续。
    六、外伤患者凭出院记录,预收款收据在住院收费1号(或2号)窗口自费结算,最后持出院记录、外伤调查表、参保患者住院确认单、诊断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院病历复印件到医保局进行报销。
应城市中医医院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出院须知

    1、 孝感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出院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确认单、收款收据、出院记录(管床医生出具)在住院部一楼医保科结算报销。
    2、 城镇职工疾病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是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两次及以上为35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透析每年只扣一次),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按90%的比例报销。
    3、 城乡居民疾病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是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两次及以上为2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透析每年只扣一次),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按75%的比例报销。
    4、精准扶贫、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因疾病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带齐相关证件,出院时在医保科一站式报销。精准扶贫对象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起付线首次200元(两次及以上100元),可报销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特困供养(五保)、低保、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同一般城乡居民,特困供养(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部分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100%比例报销;特困供养同是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无起付线,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90%比例报销,不能报销费用自行承担;精准扶贫对象目录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90%比例报销,不能报销费用自行承担;精准扶贫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同一县域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元。
    5、 参保居民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流产为500元,自然分娩、引产等为1500元,剖宫产为2500元。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严重分娩并发症的,其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参保职工此类情况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再到医保局报销。
    6、 所有参保患者外伤住院,出院时按自费结账,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确认单、外伤调查表、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医保局报销。报销比例同正常疾病住院。即城镇职工报销政策: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可报销医疗费按90%比例报销;城镇居民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可报销医疗费按75%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金额为2万元。
    7、 异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我院住院,出院时在我院按自费结账,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8、 如若参加其它商业保险,出院结算时请告知窗口人员需要发票复印件。
    9、 离休人员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带齐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确认单到市人民医院报销。

转诊流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盖章审核→市医保局办理。
    城乡居民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院及跨省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盖章审核→市医保局办理。
    城乡居民省内定点医院转诊在医保科领取转外诊治审批表→医生填写相关内容→医务科办理。(定点医院以网上转诊平台自动设定)
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转外诊治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转外诊治流程
    根据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诊治应执行首诊、转诊制度。目前,市医疗保险局开通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四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前台转诊审批备案权限。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往市外(湖北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选择以上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处置科室领取并填写《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申请表》;
    2、到定点医疗机构处置科室签署意见和医保管理科室审核盖章;
    3、持《应城市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申请表》、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龄前儿童和未办身份证的学生持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核准后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
    4、因病情诊治需要到湖北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以上(第一条中的1、2、3项)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跨省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手续。
    5、省内外定点医院名称可在“省(跨省)转诊平台”系统内查询(省转诊平台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不在“省(跨省)转诊平台”内的医疗机构不予办理转诊手续。
    6、患者本年度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同一医院(上次已办理转诊的医院)进行复诊,须持转外住院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上次办理转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办理“复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省转诊平台内可查询到患者上次转诊登记信息)。
    二、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文件依据:(孝人社规[2017]2号)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经核查属实后,其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按35%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在已联网(已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其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调10%。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结算网络出现故障不能即时结算的,持以下资料: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整套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转诊回执单(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学龄前儿童和未办身份证的学生持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外就医的,持以上(第一条中的1、2、3项)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医管股办理转诊登记、审批、电子备案和纸质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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